“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论专栏观点集萃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内容,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今年2月~6月,工人日报理论实践版开设“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栏,下设5个系列,共刊发16篇理论文章,邀请专家学者结合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言献策。现将16篇文章精彩观点摘编呈现,敬请关注。
(资料图片)
目录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
林嘉:加快劳动领域重点立法 不断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谢增毅:加快劳动法典编纂 促进劳动法律体系完善
肖竹:推动基本劳动标准立法 强化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
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聂生奎:完善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闻效仪: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需处理好三个关系
王霞: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赖德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三个着力点
田永坡: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
娄宇:法治应在就业优先战略中扮演好三重角色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王文珍:加快制度创新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沈建峰:新业态领域开展集体协商的路径探析
王天玉: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范围:建立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何文炯:建立适应数字时代劳动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褚福灵: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房连泉:协调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
加快劳动领域重点立法
不断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以补齐短板、填补空白;另一方面,要针对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中明显落伍于新形势、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废除,使法律能够永葆生命力。
新时代我国劳动法治面临的新挑战:一是互联网科技革命的发展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二是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多变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三是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生育政策调整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四是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二是制定职工民主管理法和集体合同法;三是修改劳动合同法;四是尽快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规定;五是将编纂劳动法典纳入立法规划。
加快劳动法典编纂
促进劳动法律体系完善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编纂劳动法典是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加快法典编纂步伐。一是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二是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三是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劳动关系治理现代化。
编纂劳动法典应充分立足我国在劳动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努力体现中国特色。要坚持问题导向,补齐法律短板,加快劳动基准立法,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重要内容纳入劳动法典,提升规则的权威性,充分吸收地方立法有益经验,努力实现法治统一。数字时代的劳动法典必须适应数字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要求,注重法典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回应时代要求。
推动基本劳动标准立法
强化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
肖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执行院长、教授
基本劳动标准法作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劳动收入等基本权利的基础性法律,因其底线性、法定性与强制性,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加强重点、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中,加快推动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具有迫切的社会需要与时代意义。
基本劳动标准立法中的制度构建方向和思路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工作时间基准需进行重大制度重构;第二,休假基准立法需以类型化实现规范的体系化;第三,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作为工资基准制度完善的重要指引;第四,设置“职业安全健康与劳动者人格保护”专章,规定一般性职业安全健康条款和用工场景中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第五,协同完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的实施机制,着力解决劳动监察执法弱化和劳动基本权利实现争议化问题。
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完善具有新时代特点的
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聂生奎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
新时代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面临诸多挑战。一些新型用工“去劳动关系化”泛滥,动摇了个别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协商协调机制失去平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数字化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面临新课题。
要将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形成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合力建设的工作格局;着力于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企业和职工的事办好;着力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现实,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保证劳动关系各方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着力于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着力于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势,引导企业和职工牢固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
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需处理好三个关系
闻效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院长、教授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是职工对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参与,涉及公司治理、企业发展、工会组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不仅事关市场主体信心活力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也事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战略目标的实现。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下的资本理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还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和突破,尤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努力提高劳动报酬
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王霞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资收入调控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分配制度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提出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充分体现了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反映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不断改善民生的发展理念。
推进劳动报酬比重取得稳定性、实质性提高,要进一步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多劳多得,扭转“重资本、轻劳动”的倾向。要完善初次分配制度,找准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突破深层次障碍,统筹落实,重点解决以下七方面问题:稳定和扩大就业,解决劳动报酬“有没有”的问题;转换发展动能,解决劳动报酬“按什么分配”的问题;深化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解决劳动报酬“合理分享”的问题;维护一线劳动者报酬权益,解决劳动报酬“重点群体”的问题;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解决劳动报酬分配“有底线”的问题;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解决劳动报酬分配“有遵循”的问题;提高劳动者素质,解决劳动报酬“可持续增长”的问题。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
三个着力点
赖德胜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也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基本支撑。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以如期实现就业目标,确保就业大局稳定,为新时代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坚持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更加突出的位置。解决就业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发展经济,要更好统筹经济增长和就业促进的关系。第二,坚持把提高就业质量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分配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第三,坚持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使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之路更加顺畅。
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
和高质量充分就业
田永坡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市场与流动管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需关注的重点:其一,科技进步从基础支撑层面推动就业和工作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其二,人口结构转变和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推动劳动力供给由数量优势转向质量优势;其三,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和总量调整速度加快;其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观念变化成为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催化剂。
要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把高质量就业作为实现人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第一,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进行素质提升的激励措施;第二,着眼需求变化加快所带来的劳动者素质需求调整,大力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第三,协同推进不同类型就业制度的改革和构建;第四,着眼就业形式变化的趋势,做好各类信息统计和分析等基础工作。
法治应在就业优先战略中
扮演好三重角色
娄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我国实施的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为方针。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扮演劳动者自主就业和择业的调动者、人力资源市场调节的推动者、政府就业服务的保障者三重角色,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牢牢把握劳动者的就业意愿,破除妨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实现平等就业,让就业发挥民生之本和财富之基的根本性作用,扮演好固根本的第一重角色;不断发掘和创造新的就业和创业机会,提升劳动贡献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劳动者树立起通过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扮演好稳预期的第二重角色;持续扩大政府的就业职责,让就业促进服务更加科学和规范,扮演好利长远的第三重角色。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加快制度创新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王文珍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相对于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快速增长的现实,我国的政策法律完善进展则相对缓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贡献者,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也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证。
平台网约用工的最大特点是劳动者在是否接受工作任务上具有较大自主权,这对传统的劳动法律体系特别是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要加快法治化进程,补齐法律短板,优先制定劳动基准法,明确平台网约用工适用部分劳动基准保护,同时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就业形态和用工方式储备必要的法律空间。聚焦底线权益保障,兼顾不同用工方式之间保护力度的均衡性。严格执法和司法,坚持事实优先原则,透过现象看本质,遏制假借“新就业形态”之名、行规避劳动法律之实的掩盖用工现象。多方施策,共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发挥集体协商作用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过程中,集体协商应发挥特殊且重要的作用。总结实践经验,思考新业态领域开展集体协商的制度功能、理论逻辑以及制度完善等,推动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稳健进行,对实现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工会法的修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起来加入工会以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可能。协商机制运行的结果,满足集体合同条件的,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直接且强制的约束力;不满足签订集体合同条件时,可以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商协议。新业态领域开展集体协商仍需在如下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其一,明确集体合同与协商协议两种不同协商结果的效力构造及其运用场景;其二,运用数字技术应对劳动者分子化现象;其三,关注劳动者个人数据保护。
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社会法室副主任
新就业形态在劳动强度、薪酬结构和职业风险等方面的短板,凸显出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保障缺失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其一,平台用工商业模式创新导致劳动基准制度难以覆盖;其二,算法对劳动过程的改造增大了劳动强度失控的风险;其三,平台用工的定价权缺乏规制催生劳动时间不断延长的趋势。
推动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应加快建设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机制,设计“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清单”,构筑平台用工的劳动条件底线。新就业形态中的典型劳动变革是脱离劳动过程控制,劳动形态表现为连续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并且这种连续性可以随时停止、中断和恢复。现行劳动法律通过“控制劳动过程以控制劳动条件”的机制难以适应这一劳动变革,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应从过程控制转向成果控制,遵循均衡工作量的宗旨,保障劳动者以适当的劳动力消耗,在合理时间内获得适当的报酬,通过任务计量施加工作总量控制。
建立符合新就业形态
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
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社会保险权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之一,是加强其权益保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各地正在推进相关制度试点和建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尚未实现应保尽保以及有效分担社会风险的制度目标;第二,各地制度构成存在差异,导致制度不够协调统一;第三,尚未形成完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风险保护体系;第四,从缴费主体、缴费标准以及待遇水平来看,仍有完善空间。
应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试点中的问题,建立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第一,在遵守目前按职业身份参保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单独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第二,打破“捆绑”模式,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灵活参保机制;第三,根据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如以平台参保缴费为主,按单、多平台分别参保缴费,探索实施全国统筹,实施数字化经办,建立分别计算、统一支付的社保转移接续制度。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适应数字时代
劳动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何文炯
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
数字时代,由于运行环境的变化,现行社会保险体系表现出诸多不适应,很多劳动者无法进入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要改进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使之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真正成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基于权益平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数字时代,需要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出发,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为目标,根据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保障需求,按照国民权益平等和劳动者权益平等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项目。二是基于平稳过渡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思路,朝着未来社会保险体系及其制度的目标模式持续前进,逐步实现转型。三是建设责任均衡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均衡用人单位、政府财政和参保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筹资责任。四是健全信息技术支撑的社会保险运行规范。
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
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褚福灵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打造社会保障体系升级版,全面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全民覆盖、全风险覆盖、全生命周期覆盖和全待遇项目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为目标追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以人人享有为目标,实现由户籍地保障向居住地保障转变,实现全民保障。第二,以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建成覆盖“生老病死”等多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对风险全覆盖。第三,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终生保障。第四,建立现金待遇与服务待遇项目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待遇项目全覆盖。
协调推进多层次
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房连泉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
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发展阶段,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要着重提升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能力,促进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联动改革,形成整体合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仍存在着覆盖面不足、结构失衡和体制机制改革相对滞后等问题。
要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高质量全覆盖;打通制度衔接,建立二、三支柱统一管理体制;加强立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推动二、三支柱普惠发展。通过三支柱养老保险改革的协同推进,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总体发展目标在于,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二、三支柱广泛普及,三支柱制度结构合理,保障适度待遇水平,基金资产储备充足,管理服务便携高效,制度间无缝衔接,实现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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